| 实施主体 |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建设一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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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 373004002003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494416240Y3373004002003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1 | |
| 事项版本 | 12418.0 | 事项状态 | |
| 服务对象 | 1,2,3,4,5 | 通办范围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1 | 办理形式 | 1,2,3,4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董颖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5897078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工程审批综合窗口K01 |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 办理结果名称 | 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 | ||
| 网办深度 | 4 |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01投资建设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631-5897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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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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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工程审批综合窗口K01 窗口名称:工程审批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K01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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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鲁发改工业〔2020〕1266号 | 一、明确备案权限。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青岛市除外),其他投资项目由项目属地相关部门备案。 | 查看原文 |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第2号 | 第四条 第一款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第二款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 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第一款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二款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 查看原文 |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 第三条 第二款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第一款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第二款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款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第四款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 |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 第七条 第一款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款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备案项目按照建设地点实行属地管理。其中,跨设区的市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跨县(市、区)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 第十八条 第一款 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第二款 备案机关收到前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指导补正。 第三款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 查看原文 |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发〔2004〕20号 |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查看原文 |
|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 经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第六条 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 查看原文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 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放弃建设)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通过系统填报,并提交印签齐全的扫描文件。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工作人员在线指导 | 工作人员在线指导。 | 0 | 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材料内容完备,意思表达清晰准确,印签符合法定要求。 | 系统标注代码失效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