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治安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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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3009012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28053373009012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1 | |
事项版本 | 12432.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2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0 | 办理形式 | 1,2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变更备案、撤销备案)通知书》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E区智慧公安综合服务大厅E06-07市公安局综合服务 咨询电话:0631-5897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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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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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E区智慧公安综合服务大厅E06-07市公安局综合服务 窗口名称:市公安局综合服务 窗口编号:E06-07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三十三条 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自开展保安培训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保安培训单位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备案公安机关办理变更。 保安培训单位终止培训的,应当自终止培训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 查看原文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自开展保安培训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培训单位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备案公安机关办理变更。保安培训单位终止培训的,应当自终止培训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 查看原文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培训场所和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文件 | 2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申请书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与主体资质有关的办学许可证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20 | 市场监管局核发。 |
非营利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文件和材料 | 2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教学计划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及有关的学历和资格证明文件 | 2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提交备案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 0 | 以市地为准 | 受理/不受理 |
审核 | 公安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 0 | 以市地为准 | 合格/不合格 |
备案 | 符合备案条件的当场办理并出具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或者材料不齐全的,书面告知补正。 | 0 | 以市地为准 | 备案/不备案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