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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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3122000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494416240Y3000123122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26.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2,3,4,5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3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1 | |
办理结果名称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A30市级教育、民政、卫健综合服务 咨询电话:0631-5897033 咨询邮箱地址:whwjwszsp@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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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投诉邮箱地址:spfwjdck@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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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A30市级教育、民政、卫健综合服务 窗口名称:市级教育、民政、卫健综合服务 窗口编号:A30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复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查看原文 |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 卫医发〔2005〕421号 |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查看原文 | |
《关于实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 国卫办医函〔2018〕205号 | 印鉴卡实施电子化管理,暂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地区和医疗机构,纸质版印鉴卡仍可继续使用。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查看原文 | |
《处方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 查看原文 | |
《处方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 查看原文 | |
《处方管理办法》 | 卫生部令第53号 |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 查看原文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 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 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应当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 查看原文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 查看原文 | |
《处方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 查看原文 | |
《处方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查看原文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制定。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 查看原文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查看原文 | |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 卫医发〔2005〕438号 |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需要现场核查) | 4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10 | 暂无 |
麻醉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合格证书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政府部门核发 |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名单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印鉴卡》申请表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件,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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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10 | 暂无 |
本机构印制的《处方笺》样本 | 4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10 | 暂无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印鉴卡新申请 | - | - | - |
受理 | 印鉴卡新申请 | - | - | - |
办结 | 印鉴卡新申请 | - | - |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