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 基本编码 | 000115116003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494416240Y3000115116003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 事项版本 | 29.0 | 事项状态 | |
| 服务对象 | 2,3,4,5 | 通办范围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1 | 办理形式 | 1,2,3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3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汤晓峰,王建良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631-5897078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工程审批综合窗口K01 |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1 | |
| 办理结果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
| 网办深度 | 4 |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01投资建设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631-5897078 咨询邮箱地址:spfwjtzjsyk@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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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投诉邮箱地址:spfwjdck@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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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工程审批综合窗口K01 窗口名称:工程审批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K01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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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查看原文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查看原文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查看原文 | |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 查看原文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 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材料(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县(市)人民政府意见) | 4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区分属于允许有限认为活动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两种类型,由相应部门出具有关意见 |
| 项目建设单位关于申请办理XXX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从政府对外公布的网站下载,参照省厅公布的模板,据实完善相关报告。 |
| 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及专家论证意见(按要求需要编制的项目提供) | 4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省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 县(区)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具备项目所经区域县(区)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
| 市级现场踏勘报告(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踏勘报告/项目占用耕地的踏勘报告) | 4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需要进行踏勘的建设项目出具有关意见 |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政府网站上下载空白表格进行填报 |
|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 2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政府有关部门印发的相关规划文件、重点项目库等文件 |
| 国土空间规划批复、文本等,其中文本包括封面页、目录、项目所在页;项目路线(方案)示意图 | 4 | 3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申请人在法定版本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图件中标注 |
|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新申请用地范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项目选址(地上、地下)图层及坐标 | 1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10 | 暂无 |
| 违法用地的处罚材料(涉及违法用地) | 4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涉及违法占地的建设项目需出具对人对事处理到位的文件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依职权范围,审查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准入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5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准入条件。 | - |
| 审查 |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 12 | 申请是否满足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条件,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有关要求。 | - |
| 办结 |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说明。依申请人申请,选择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 3 | 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纸质版原件后,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 -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