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承办机构 | 环翠规划分局、文登规划分局、高区管理办、经区管理办、临港区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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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715007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04553370715007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1 | |
事项版本 | 12423.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2,3,4,5,6,9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1,2,3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1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15综合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0631-5897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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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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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15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编号:K15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6号)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6号) |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6号)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成果(报告书)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30 | 中介机构产生 |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表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10 | 申请人自备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建设单位进行施工放线后,进行验线申请,并持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成果资料。 | 1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通过或不通过 |
初验 | 依据放线报告,安排现场初验 | 3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初验合格或不合格 |
办结 | 现场初验合格的,出具验线合格通知书。 | 1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验线合格通知书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