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 承办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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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610600303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379M3000116106003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24.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2,3,4,5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0 | 办理形式 | 1,2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3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2 | |
办理结果名称 | 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13综合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0631-5277022;0631-5187189 咨询邮箱地址:whhbjshjglk@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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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投诉邮箱地址:spfwjdck@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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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13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名称:投资建设综合大厅生态环境审批专窗 窗口编号:13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 查看原文 | |
《中央编办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6号) | .....承办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1 | 6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 1 | 6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入河排污口设置简要分析材料 | 1 | 6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在设置入河排污口之前应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a)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b)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c)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d)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 - | 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受理 | 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 5 | 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 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设置申请单位按照要求 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 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
审查 | 审批部门在审查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前应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审批部门 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a)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b)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利 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c)入河排污口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d)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在作出决定前,应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10 | 审批部门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进行审批时,审查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a)入河排污口设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标准要求; b)入河排污量应满足该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限制排污总量要求; c)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权益的影响; d)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和水生态的影响。 | - |
决定 | 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5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不予同意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做出“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a)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b)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且不能通过削减现有排污量而取得环境容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c)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的; d)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e)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f)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g)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