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承办机构 | 优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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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724004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MB2851300E3370724004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2421.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送达方式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36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8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转报件 | 办理结果类型 | 合同、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烈士评定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A03退役军人综合服务 咨询电话:0631-5232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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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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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A03退役军人综合服务 窗口名称:退役军人综合服务 窗口编号:A03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烈士褒扬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 | 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 查看原文 |
《烈士褒扬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 | 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 查看原文 |
《烈士褒扬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 |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提供的整套材料 | 原件 | 1 份 | 纸质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例如公安机关的笔录,证明牺牲情节的监控影像,事故调查报告等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个人申请 | 提交有关死者牺牲情节材料 | 30 | 结合公安笔录、监控影响等核实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 |
县级初审 | 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 90 | 结合公安机关笔录、监控影像,事故调查报告等审查 | 形成调查报告,符合条件的报同级政府。 |
市级复核 | 市政府收到县政府的报告后,指派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 30 | 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为一手资料,内容齐全、体例规范、合法有效,研究分析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否明确,是否具有排他性,是否符合烈士评定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向市政府提出评定烈士报告。 |
省级评定 | 省政府收到市政府的报告后指派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市政府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 30 | 本着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对烈士和烈属负责的态度审查,还需调查事件发生后的社会反响。 |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省级人民政府呈报审查意见,被评定为烈士的,由省政府作出评定决定。不予评定烈士的,由省政府出具不予评定的批复,逐级下达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406号
电话:0631-5218070
部门: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纪念路东首
电话:0631-5232541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