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市政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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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 00012034400002 | 实施编码 | 11371000494416240Y3000120344000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 事项版本 | 19.0 | 事项状态 | |
| 服务对象 | 2 | 通办范围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1 | 办理形式 | 1,2,3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3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朱煜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631-5897525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市、区经济管理综合窗口A24 | ||
| 实施主体性质 | 2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3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1 | |
| 办理结果名称 | 生猪定点屠宰证 | ||
| 网办深度 | 4 |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A24经济管理综合服务(市、区级) 咨询电话:0631-5897525 咨询邮箱地址:spfwjjjglyk@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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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投诉邮箱地址:spfwjdck@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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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市、区经济管理综合窗口A24 窗口名称:市、区经济管理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A24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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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暂无原文内容 |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 暂无原文内容 |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暂无原文内容 | ||
| 《关于转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 配套表格的通知》 | 鲁牧屠管字〔2025〕1 号 |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制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规定》相关配套表格,现转发给你们(见附件 1-3)。同时,为做 好《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设置审查规定》(农业农村部令 2024 年第 2 号,以下简称《规定》) 有效衔接,根据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选址前项目科学论证。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完善 同级行政审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间的沟通联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根据《规定》第六条有关要求, 项目确认选址前,应当就项目相关情况书面征求省畜牧局意见。 书面征求意见时,要附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包括但不 限于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布局图、屠宰车间设计图、屠宰操作 工艺流程图、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布局图等),并明确市、县两 级肯定性意见。市、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发挥业务部 门专业优势,强化指导服务,增强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可操 作性。 二、规范建设竣工后审查程序。根据《规定》第七条有关要 求,建设竣工后,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提交相关材 料,其中《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申请表》及所附材料相关 格式见附件 1。根据《规定》第八条有关要求,市级组织审查,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审查表》见附件 2,按照规定程序 作出相关结论。 三、落实相关变更程序要求。根据《规定》第九条有关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生产地 址名称(实际生产地址未发生变化)改变的,应当按程序申请变 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并提交相关材料,其中《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信息变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3。 四、严格落实歇业、停业和复产报告有关要求。为掌握定点 屠宰厂(场)生产状况,统筹做好区域内生猪产品供应,《规定》 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的,应当提前向当地县级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因客观原因难以提前报告 的,不得晚于歇业、停业次日报告;歇业、停业超过六个月的, 在复产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五、强化监督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迁址新建、原址 重建未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适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关于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措施;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在复产前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不符 合规定条件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鲁牧屠管发〔2021〕 2 号)与《规定》不一致的,以《规定》为准。执行中如有问题 和建议,请向省畜牧局屠管处反映。 | 查看原文 | |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 | 农业农村部令2024年第2号 | 第六条??申请人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项目建设前,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确认选址前,应当就项目是否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要求,以书面形式请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请示市级人民政府并书面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后,及时答复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七条??建设竣工后,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申请表;? (二)生产用水水质检验报告,或者与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用水合同(用水缴费凭证)等;? (三)厂(场)区总平面图,屠宰间和急宰间工艺平面图及工艺说明;? (四)屠宰、检验、消毒、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清单;? (五)屠宰技术人员花名册及健康证明;? (六)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花名册、健康证明及考核合格证书;? (七)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单,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和暂存设施设备清单。?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文件等符合环保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审批部门通过查询等方式核验有关信息。? 第八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对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申请进行审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关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的具体要求,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审查情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决定。准予设立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准予设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实际生产地址未发生变化)改变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前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原件;?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迁址新建、原址重建的,应当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 查看原文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受理材料 | 1 | 填 报齐全 | - |
| 审查 | 审查申请材料 | 3 | 符合要求 | - |
| 发证 | 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 1 | 符合要求 | -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