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民政局 | 承办机构 | 威海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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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211111000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07xj3370211111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1 | |
事项版本 | 8.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0 | 办理形式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0 | 送达方式 | 2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网办深度 | 1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631-5895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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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631-5895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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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威海市文化中路85号威海市民政局 窗口名称: 窗口编号: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 | 第五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挤占和挪用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用地,非法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以及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服务的;(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四)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歧视、侮辱或者虐待老年人以及有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查看原文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立案 | 符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 10 |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 予以立案或不予立案 |
调查取证 | 调查和收集证据,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 20 |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 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拟定处罚意见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 20 |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 送达,听取陈述、申辩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组织听证 |
行政处罚决定 | 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20 |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
执行 | 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严格执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及办案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20 |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 当事人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