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 承办机构 | 渔业与渔政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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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1020001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66XK3371020001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2434.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送达方式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2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结果类型 | 合同、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调解协议书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19综合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0631-5897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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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0631-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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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19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编号:K19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 农业农村部 | 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 | 第三十条 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共同书面申请调解。 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不予受理。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三款 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第二十五条 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查看原文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 农业农村部 | 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 | 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共同书面申请调解。 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不予受理。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 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 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查看原文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 农业农村部 | 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 | 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共同书面申请调解。 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不予受理。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终止调解申请书 | 原件 | 1 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下载空白表格并按照示例样表填写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调解申请书 | 原件 | 2 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当事人提交调解申请,自备材料,无固定格式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下载空白表格并按照示例样表填写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调解 | 对民事纠纷就行调解 | 11 | 根据事故责任、损失情况促成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 | 达成调解协议或者终止调解 |
受理 | 审查是否符合调解条件 | 1 | 1.当事各方共同提出;2.事故发生之日起30内提出;3.未申请仲裁或诉讼。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
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406号
电话:0631-5897008
部门:青岛海事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3号青岛海事法院董家口法庭(海事审判第四庭)
电话:0532-58589572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