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 承办机构 | 综合运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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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301800400103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29923373018004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1 | |
事项版本 | 12424.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2,4,5,9 | 通办范围 | 3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2,1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I区交通和工会服务大厅I05交通服务综合窗口、I06考试费收取窗口 咨询电话:0631-5169096、0631-5280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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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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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I区交通和工会服务大厅I05交通服务综合窗口、I06考试费收取窗口 窗口名称:交通服务综合窗口/考试费收取窗口 窗口编号:I05-06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查看原文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第十八条 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第二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 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查看原文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第十八条 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第二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 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授权委托书(非本人办理的提供)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维修经营者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业户提交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材料,并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符合受理条件的,业务受理窗口人员予以受理。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人员告知不予受理决定,并解释相关原因。 | 0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受理后进行业务办理 |
审核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其是否符合备案条件 | 0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进行备案决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五个工作内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
办结 | 窗口工作人员录入机动车维修备案信息并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签字盖章。 | 0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备案信息录入系统,并统一在交通局网站进行公示。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