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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新设审批


实施主体 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 承办机构 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受理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事权事项)
基本编码 00012610200001 实施编码 11371000494432064L3000126102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5.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1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办理结果名称 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海滨中路1号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国库科
咨询电话:0631-5852275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631-5852238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海滨中路1号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国库科
窗口名称:国库科
窗口编号:国库科
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 银发〔2005〕89号 全文 查看原文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附件第210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行。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查看原文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 银发〔2005〕89号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行为,保障商业银行、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商业银行、信用社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代理支库业务的行为。 本规程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 本规程所称代理行是指获准从事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 查看原文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附件第210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行。 查看原文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 第二条: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十二条:代理支库原则上应设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未设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经人民银行商当地财政部门选择审定,代理支库也可设在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十四条:代理支库名称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市)支库(代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市××区支库(代理)。 第三十五条:代理支库的设立条件。代理支库的金融机构必须是经过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配备专职人员,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先进,认真履行国库职责,并能按规定设置国库工作机构的金融机构。 第三十六条:设立代理支库的审批权限。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代理支库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库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分库审批。已经办理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代理支库的审批程序。凡要求代理支库的商业银行,应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上一级人民银行审议后,附书面审议意见报分库。 代理申请书中必须包含本商业银行对代理支库业务的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对办理国库业务的承诺和内控管理措施等内容,并必须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二)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各一份; (三)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情况报告; (四)金融机构负责人、拟设国库机构负责人或办理国库业务负责人、主要经办人员情况简介。 分库对上述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代理支库条件的,由分库向商业银行颁发“代理支库资格证书”,并与其签定“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明确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业务的有关问题,具体填制内容由各分库确定。分库将上述审批资料按代理行归档保存。 商业银行凭“代理支库资格证书”和“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办理当年代理支库业务。“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一式三份,一份分库留存,一份当地人民银行留存,一份代理行留存。 第三十八条:代理支库的年审。每年年度终了后,代理行必须在新年度一月底之前以该行正式文件形式,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报告上年度的代理情况。收到代理行提交的年审材料后,人民银行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对代理行的年审意见。 年审合格的,上一级人民银行批准代理行继续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的,经上一级人民银行颁发新的年度代理资格证书,并与其签定新年度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后,代理行方可继续办理国库业务。年审期间,不论代理行年审是否合格,在人民银行下发新年度代理资格证书前,其支库业务仍由原代理行办理。 年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年国库业务量; (二)年预算收、支情况; (三)年内国库业务人员和主管国库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及变动情况; (四)年内自身国库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内对辖区内乡(镇)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检查情况; (六)同级财政、征收机关对代理行办理国库业务的书面意见; (七)年内审计、检查部门的审计、检查结论; (八)年内国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九)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十)今后改进和努力方向。 第三十九条:代理支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年审不合格: (一)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内部管理不严、制度不落实,存在风险隐患的; (二)发生国库资金挪用、盗窃案件的; (三)存在严重的税款延解、占压现象的; (四)对财政、税务等部门签发的拨款、退库凭证审核不严,造成资金损失,有连带责任的; (五)国库业务核算质量低,屡次发生差错又无改进措施或改进无成效的; (六)对自身或辖区内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发生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第四十条:上一级人民银行建立“代理支库年审登记表”,将代理支库上报的年审资料,按年度、附“代理支库年审登记表”后装订存档。并将代理支库的年审情况和违纪、违规、违法情况送人民银行监管部门,记入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档案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 第四十八条:代理支库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库领取、下发。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由各分库印制,辖区内统一。 查看原文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1999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0号 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原文
《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 银发〔2012〕17号 第二条:国库监督管理是指各级国库在履行经理国库职责、办理预算收支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监督和管理行为。其主要内容是:对国库内部控制与管理;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国库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国库监督管理人员具体承办对辖内国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具体组织并承办对辖内国库、国库业务代理机构的业务检查、指导工作; (二)对辖内国库的资金风险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国库业务各项制度办法的执行情况以及国库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按要求报送各种材料; (三)承办代理国库的审批手续和年审工作; (四)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 (五)完成国库监督管理其他方面的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对代理国库的业务的监督管理重点是: (一)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的合规性; (二)相关会计科目设置与使用的合规性,资金结算渠道的完备性、安全性、畅通性,核算工具的完备性; (三)内部控制与管理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情况; (四)办理预算收支业务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五)国库存款计息业务办理的合规性; (六)商业银行、信用社对自身代理的国库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七)向管辖国库报送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国库监督管理的方式,按监督管理行为实施的场所分为现场监督管理和非现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国库现场监督管理是指对国库业务办理的合规性、国库资金的安全性和国库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现场监督管理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对本级国库业务进行检查; (二)对下级国库的会计业务实地检查。包括年度例行检查、突击检查和专项检查; (三)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国库业务进行的执法检查。 第二十二条:国库现场检查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和国库实地检查有关办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国库非现场监督管理是对报表、报告和其他有关国库监督管理形成的业务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非现场监督管理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对与国库业务相关的各类凭证、附件、资料和报表进行核查; (二)对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审核。 查看原文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 第四十一条:代理支库在业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有占压、挪用税款等违规、违法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报告,上一级人民银行核实后,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对有关商业银行、信用社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上一级人民银行下达。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 (一)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二)国库经收处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税款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视同挪用预算收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国库经收处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压票不按规定入账的,按《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六)对上述违法、违规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代理支库在业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乡(镇)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有占压、挪用税款等违法、违规问题而隐匿不报的,除对乡(镇)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按前条所列标准予以处罚外,对代理行要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四十三条:对代理行在办理国库业务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上一级人民银行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代理行的上级行应要求代理行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人民银行可对代理行提出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代理资格,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切实履行国库职责、发挥国库在预算执行中的促进、反映、监督作用的; (二)违反国库有关规章制度,影响国库资金安全的; (三)利用代理支库业务之便,截留、占压、挪用、拖欠、转存国库资金的; (四)擅自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或将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在该行设立的经费账户或其他账户的; (五)其他违反国库规定的行为。 查看原文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1 2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根据填写说明自行填写。
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 1 2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自行下载示例样表填写。
《申请机构有关人员情况简表》 1 2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根据示例样表填写。
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2 2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根据示例样表填写。
申请材料目录 1 2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申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 5 -
审查 符合条件 10 -
作出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 10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