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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

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变更备案


实施主体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威海市住房保障公共服务中心市场科
基本编码 37301703000303 实施编码 11371000004359029F337301703000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25.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10
办理结果名称 根据变更事项印发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或《不予变更决定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17综合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0631-516690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207259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17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编号:K17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房〔2016〕275号 二、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 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证书样式另发);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查看原文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查看原文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备案证书变更手续。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营业执照正副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发
房地产估价机构变更备案申请表 4 2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通过全国估价机构管理平台填报并导出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正副本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省住建厅颁发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扫描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相关变更材料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系统中打印
机构承诺书或涉及变更的资产评估师证书扫描件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机构承诺房地产估价师人数符合备案要求的承诺书或国家颁发的评估师证书扫描
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办结 审查申报材料 0 《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变更或不予变更
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 《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审查合格或不合格
受理 材料齐全,受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内容 0 《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受理变更申请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需提供哪些材料
回答: 1.房地产估价机构变更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2.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或备案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相关变更材料;5.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6.涉及变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