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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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311100203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985C3000123111002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28.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2,3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3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5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1 | |
办理结果名称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A30-31市级教育、民政、卫健综合服务 咨询电话:0631-5893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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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投诉邮箱地址:spfwjdck@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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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A30-31市级教育、民政、卫健综合服务 窗口名称:市级教育、民政、卫健综合服务 窗口编号:A30-31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发布,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修正) | 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查看原文 | ||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 卫生部:……(四)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 查看原文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发布,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修正) |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技术评审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 | 查看原文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发布,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修正) | 卫生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 (二)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 查看原文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发布,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修正) | 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简介; (四)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五)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证明(复印件); (七)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八)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九)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 查看原文 |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2〕7号) | 附件1 一、调整《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资质审定及资质延续申请材料的规定,将原来规定的“提交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调整为“提交《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检测项目及其检测能力对比表》”。 | 查看原文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发布,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修正) | 卫生行政部门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 查看原文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发布,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修正) | 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 (三)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 (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 查看原文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发布,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修正)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专家组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查看原文 |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附件1第74项: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查看原文 |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 | 附件1 三(二)自2021年7月1日起,不再要求申请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提供单位简介、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等材料。 | 查看原文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发布,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修正)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 (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三)个人剂量监测。 | 查看原文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发布,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修正) | 申请单位凭受理通知书、申请单位介绍信和领取人身份证件领取资质证书。 | 查看原文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发布,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修正)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的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附件7);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四)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4年以来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总结报告; (五)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六)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七)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八)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 查看原文 |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附件1第307项:明确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审批;实施机关为: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 查看原文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发布,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修正) |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结果。 | 查看原文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发布,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修正)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跨地域开展相应工作,但应当向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跨地域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服务的,监测结果报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 查看原文 |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 | 一、将《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技术服务时,应当接受服务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服务的,监测结果报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地域服务备案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取消,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 查看原文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发布,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修正) |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查看原文 |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2〕7号) | 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本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材料调整的新形势新要求,有针对性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守牢质量和安全的底线。要深入实施评估检查,将实验室规范管理、检测能力保持和符合性等情况纳入重点检查内容,增强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要规范开展放射卫生检测能力比对,强化技术培训指导,促进机构持续提升检测能力。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本《通知》第四项要求提交承诺书之后的6个月内,要对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可以与日常监督检查、资质延续或变更审查等工作相结合。 | 查看原文 |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 | 附件1 四(一)强化评估检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通过能力验证、现场核查等方式,对认可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其资质有效期内至少开展1次评估检查,重点检查机构的资质条件保持和符合情况,防止出现取得资质后人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质量管理等主要条件明显滑坡的问题。(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将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放射诊疗机构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任务,建立完善抽查结果通报制度。在对用人单位、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延伸检查。要加强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坚决治理未经预评价审核开工建设和未进行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开展诊疗活动等问题。要综合运用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举报核查等手段,积极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让群众切实感受到监管成效。要加强执法信息通报,及时将查处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含跨省技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给资质认可机关。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4年以来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总结报告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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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检测项目及其检测能力对比表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提交申请 | 1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 - |
受理 | 形式审查 | 1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 - |
办结 | 制作《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2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