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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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3134000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494416240Y3000123134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1 | |
事项版本 | 19.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2,3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5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2 | |
办理结果名称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市场准入大厅市级教育、民政、卫健综合服务窗口30号 咨询电话:0631-5897033 咨询邮箱地址:whwjwxzsp@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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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投诉邮箱地址:spfwjdck@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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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市场准入大厅市级教育、民政、卫健综合服务窗口30号 窗口名称:市级教育、民政、卫健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编号:30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 查看原文 |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查看原文 |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 查看原文 |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 查看原文 |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 查看原文 |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 查看原文 |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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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暂无 | 20 | 政府部门核发 |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 1 | 3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窗口拷贝或下载 |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 1 | 3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暂无 | 20 | 政府部门核发 |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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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暂无 | 20 | 政府部门核发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暂无 | 暂无 | - |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