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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

医疗广告审查(新办)


实施主体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实施)
基本编码 00012313400001 实施编码 11371000494416240Y3000123134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29.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3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申请材料联系人 社会民生科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631-5897033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市医疗机构综合窗口A26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5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2
办理结果名称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市医疗机构综合窗口A26
咨询电话:0631-5897033
咨询邮箱地址:whwjwxzsp@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投诉邮箱地址:spfwjdck@wh.shandong.cn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市医疗机构综合窗口A26
窗口名称:市医疗机构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A26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2021年修订)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2021年修订)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查看原文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第26号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查看原文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医疗机构需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 3.《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到期或变更医疗广告相关内容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4.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暂无 20 政府部门核发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1 3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窗口拷贝或下载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1 3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暂无 暂无 暂无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是否需要付费?
回答: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