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经济管理二科 |
|---|---|---|---|
| 基本编码 | 37101801600202 | 实施编码 | 11371000494416240Y3371018016002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1 | |
| 事项版本 | 12436.0 | 事项状态 | |
| 服务对象 | 2,4,5,9 | 通办范围 | 3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1 | 办理形式 | 1,2,3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潘勇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631-5897801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I区交通运输服务大厅货运、公路综合窗口I15 |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10 |
| 办理结果名称 | 道路运输证 | ||
| 网办深度 | 4 |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I区交通运输服务大厅15号货运、公路综合窗口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I区交通运输服务大厅15号货运、公路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631-5897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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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0631-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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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I区交通运输服务大厅货运、公路综合窗口I15 窗口名称:货运、公路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I15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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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6年2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八次修正 |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五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26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 第十条 第一款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款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款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款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款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 查看原文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 车辆卫星定位信息(总质量12吨及以上车辆提供)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由安装动态监控设备公司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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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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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公安机关核发 |
| 符合要求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含车辆技术等级)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检测机构出具 |
|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或车辆转籍、过户证明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相关表格依实际办理情形提供。 |
| 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的提供)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从政务服务网下载借鉴,如实提供。 |
| 车辆前方45°角照片 | 3 | 2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行准备 |
| 《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从政务服务网下载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受理申请材料 | 0 | 材料真实 | 受理材料 |
| 决定 | 审核材料内容,作出相关决定 | 0 | 符合法定要求 | 审核完毕,作出相关决定 |
| 办结 | 配发道路运输证 | 0 | 符合法定要求 | 配发道路运输证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