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住房保障科 |
|---|---|---|---|
| 基本编码 | 370717005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029F3370717005001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 事项版本 | 12425.0 | 事项状态 | |
| 服务对象 | 1 | 通办范围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2,1 |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 办理结果名称 | 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登记 | ||
| 网办深度 | 4 |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17综合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0631-5166909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222710 |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17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编号:K17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 |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 查看原文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 特殊情况证明材料 | 3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政府部门出具、申请人自备、其他来源渠道 |
| 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及公民信息查询授权书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 可享受政策优待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 3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退役军人优待证等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 |
| 收入证明材料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政府部门出具、申请人自备、其他来源渠道 |
| 工作、财产及居住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不动产权证等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发票等由申请人自备 |
|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由公安部门核发,结婚证、离婚证等由民政部门核发,离婚判决书、离婚裁定书等由人民法院出具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申请家庭线上或线下提交申请材料。 | 0 | 无 | 无 |
| 初始受理 | 受理部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 5 | 申请材料是否齐等。 | 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其他需要审核事项。 |
| 联合审核 |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14 | 各地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 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进入公示环节;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
| 公示 | 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 5 | 是否对公示结果有异议。 |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转入下一环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并申请复核的,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 |
| 办结 | 根据前几个环节的办理结果进行资格审批。 | 1 | 综合判断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 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发出通知并向社会公开。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