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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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11500305 | 实施编码 | 11371000MB2856435T3000131115003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25.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2,3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3,4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1 | |
办理结果名称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9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A25市级市场监管综合服务 咨询电话:0631-5897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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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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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A25市级市场监管综合服务 窗口名称:市级市场监管综合服务 窗口编号:A25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10 | 申请人自备 |
《计量标准封存(或注销)申报表》 | 1 | 2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根据申报类型,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 3 | 符合实施《计量法》的需要,且通过《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考核》(JJF 1033-2016 ) | - |
申请 | 在计量标准有效期内,因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出现问题,或计量标准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而需要暂时封存或撤销的 | -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 - |
许可审批 | 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许可审批 | 5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16》、《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JJF 1022-2014》 |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