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承办机构 |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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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715010007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04553370715010007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12428.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2,3,4,5,6,9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1,2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3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5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3 | 办理结果类型 | 10 |
办理结果名称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G区不动产服务大厅G03-07企业服务专窗 咨询电话:咨询电话: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0631-5352600;威海市环翠区不动产登记中心0631-5193700;威海市高区不动产登记中心0631-5350300;威海市经区不动产登记中心0631-5982582;威海市临港区不动产登记中心0631-5581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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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5B威海市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G区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1号 投诉电话:0631-5352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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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G区不动产服务大厅G03-07企业服务专窗 窗口名称:企业服务专窗 窗口编号:G03-07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查看原文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自然资源部 | 国土资规〔2016〕6号发布,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正。 | 15.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 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 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查看原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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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公安、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 |
其他材料 | 1 | 1 份 | 3 | 必要 |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住建部门核发或申请人自备。 |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缮证发证 | 1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其预售合同是否已经备案;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是否已经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其他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是否已经登记; 2 申请人与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登记原因文件或者权属来源材料是否一致; 4 不动产买卖、抵押的,预告登记内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有关内容冲突; 5 不动产被查封的,不予办理; | 0 | 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
审核登簿 | 1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其预售合同是否已经备案;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是否已经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其他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是否已经登记; 2 申请人与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3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登记原因文件或者权属来源材料是否一致; 4 不动产买卖、抵押的,预告登记内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有关内容冲突;5 不动产被查封的,不予办理; | 0.5 |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申请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0.5 | 符合申请条件的接受申请。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