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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立审批


实施主体 威海市教育局 承办机构 市教育局(受省教育厅委托实施部分事权事项)
基本编码 00010510200401 实施编码 1137100000435921373000105102004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4.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5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2
办理结果名称 批复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市场准入大厅市级教育综合服务窗口37号
咨询电话:0631-523212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市场准入大厅市级教育综合服务窗口37号
窗口名称:市级教育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编号:37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校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查看原文
1.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审批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合并审批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终止审批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立审批
已关联电子证照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筹设批准书和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由政府部门核发,其他材料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审核并受理材料。 1 根据提报材料,不低于相应设置标准要求,予以通过。 -
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3 符合审批标准,通过审核。 -
专家评审 组织相关专家对学校办学条件等进行现场勘查评议 3 组织相关专家对学校办学条件等进行现场勘查评议 -
决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审批决定 3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