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威海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服务中心 维修资金应用科 |
---|---|---|---|
基本编码 | 371017023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029F3371017023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12427.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2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2,1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维修资金使用凭证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不动产登记大厅25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1-5220617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352607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不动产登记大厅25号窗口 窗口名称:不动产登记大厅25号窗口 窗口编号:25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 鲁建物字〔2020〕7号 |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 查看原文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 |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 鲁建物字〔2020〕7号 |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 查看原文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 |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 鲁建物字〔2020〕7号 |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 查看原文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 |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房屋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房屋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首付款拨付申请 | 维修资金首付款拨付 | 5 | 资料齐全且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 通过申请,拨付首付款资金 |
尾款拨付申请 | 尾款申请 | 5 | 资料齐全且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 同意受理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