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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实施主体 威海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治安支队
基本编码 37300901200301 实施编码 113710000043592805337300901200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48.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1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申请材料联系人 姜清波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631-5897072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E区智慧公安综合服务大厅市公安综合窗口E06、E07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10
办理结果名称 以各市为准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E区智慧公安综合服务大厅市公安综合窗口E07、E06
咨询电话:0631-5897072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E区智慧公安综合服务大厅市公安综合窗口E06、E07
窗口名称:市公安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E06,E07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查看原文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八条:“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五)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单位自行招用保安员备案登记表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2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申请人自备
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企业提供
暂无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提交备案材料 0 以市地为准 受理/不受理
审核 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0 以市地为准 合格/不合格
备案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办理备案手续;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或者材料不齐全的,书面告知补正。 0 以市地为准 备案/不备案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