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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实施主体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基本编码 00011713100201 实施编码 11371000494416240Y30001171310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3.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3,4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03投资建设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631-5277021
咨询邮箱地址:spfwjtzjsek@wh.shandong.cn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投诉邮箱地址:spfwjdck@wh.shandong.cn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03投资建设综合窗口
窗口名称:投资建设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K03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城市总体规划、各项专业规划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环卫设施用地、园林绿化用地和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等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字〔2020〕85号 附件第54项。事项名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层级:市级、县级 查看原文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附件第107项。项目名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查看原文
《城市绿化条例》 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查看原文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六、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查看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 三、……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绿化相关规划实施胡检查肯督促落实,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 查看原文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查看原文
《城市绿化条例》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查看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五、……对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违法行为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 查看原文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13〕73号) 五(二)……禁止以开发、市政建设等名义侵占公园绿地。……经过公示、论证并经审核同意搬迁的公园,其原址的公园绿地性质和服务功能不得改变。…… 查看原文
符合《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交警、市政部门占道许可意见 4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规划红线图、平面图以及占补平衡说明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授权书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附属绿地产权者的意见 4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申请人自备
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文件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20 行政审批部门
总规或单元控规调整的审批意见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申请人自备
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或相关备案文件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20 发改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申请表及实施方案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材料审核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审查与决定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专家论证等内容 3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该事项是否收费
回答: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