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威海市司法局 | 承办机构 | 威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
|---|---|---|---|
| 基本编码 | 37071200100102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22123370712001001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 事项版本 | 12442.0 | 事项状态 | |
| 服务对象 | 1 | 通办范围 | 1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1 | 办理形式 | 1,2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王芳超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631-5208822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J区司法、外事和工会服务大厅市、区司法局窗口J11 |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2 | 办理结果类型 | 1 |
| 办理结果名称 | 公司律师工作证 | ||
| 网办深度 | 4 |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司法和外事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综合窗口11号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司法和外事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综合窗口11号 咨询电话:0631-5208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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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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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J区司法、外事和工会服务大厅市、区司法局窗口J11 窗口名称:市、区司法局窗口 窗口编号:J11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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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山东省司法厅 | 鲁司〔2020〕3号 | 《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第二款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山东省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但已向司法部申请的除外。 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第二款 中央企业在山东省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但已向司法部申请的除外。 第三款 其他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 查看原文 |
|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司发通〔2018〕131号 |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一款 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款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一款 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款 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 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 查看原文 |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2009年9月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2019年3月司法部令第143号修正。 |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查看原文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 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 2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申请人提供 |
| 二寸蓝底证件照 | 1 | 3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自行准备 |
|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
1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公安部门核发 |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意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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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 经省律师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 1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省律师协会出具 |
| 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1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司法部核发 |
| 公职(公司)律师申请表 | 1 | 0 份 | 2 | 必要 | 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山东省政务服务系统下载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 15 | 符合受理条件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 审核 | 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 10 | 符合公司律师条件 | 审核通过或不通过 |
| 决定 | 对审核环节提交的意见进行办理 | 5 |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 作出事项办理决定 |
| 制证发证 | 制作证件并颁发 | 10 | 制证材料齐全 | 颁发证件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