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 承办机构 | 市海洋发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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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0363003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66XK3000120363003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35.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2,9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3,4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2 | |
办理结果名称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19综合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0631-5897083 咨询邮箱地址:whhyjczd06@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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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投诉邮箱地址:spfwjdck@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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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19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编号:K19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查看原文 |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上办理平台,公布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自受理船网工具指标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查看原文 |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应当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 查看原文 |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延展18个月。 | 查看原文 |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除第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制造或者更新改造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由买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国内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查看原文 |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查看原文 |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国内捕捞辅助船的总量控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数量和规模相匹配,其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按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国内捕捞辅助船、休闲渔船和徒手作业捕捞许可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 查看原文 |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 (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4.渔船交易合同;5.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 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2.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五)申请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远洋渔船的,除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但是,申请购置和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不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六)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 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 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 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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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申请人提供省市县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
申请人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申请人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制发的营业执照 |
出售方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
|
4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申请人提供出售方的由公安部门制发的营业执照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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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申请人提供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渔船交易合同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渔船设计建造图纸 | 4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打印,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主管部门盖章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
|
1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申请人提供省市县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出售方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
|
4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申请人提供出售方的由公安部门制发的户口簿 |
申请人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申请人提供公安部门制发的户口簿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 | 1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申请人提供省市县船检机构出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成功提交申请的,收到申请材料,进入受理环节 | 1 | - |
受理 | 属本部门职责,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符合《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 1 | - |
审查 | 符合《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 1 | - |
制发证件 | 审批通过的,打印并发放证书 | 1 |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