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
| 基本编码 | 00013111700304 | 实施编码 | 11371000MB2856435T3000131117003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 事项版本 | 25.0 | 事项状态 | |
| 服务对象 | 2,3 | 通办范围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1 | 办理形式 | 1,2,3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3,4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刘佳玉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631-5897178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市市场监管综合窗口A25 |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1 | |
| 办理结果名称 | 计量授权证书 | ||
| 网办深度 | 4 |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9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A25市级市场监管综合服务 咨询电话:0631-5897178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市市场监管综合窗口A25 窗口名称:市市场监管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A25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 查看原文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查看原文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第二十六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 查看原文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 申请书 | 4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申请书 | 4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 质量手册 | 4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 考核规范要求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 4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 考核项目表 | 4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许可审批 | 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 | 5 |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5、《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6、《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 F1033) | - |
| 许可审查 | 计量授权申请被接受后,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按照以下规定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 (一)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二)申请建立计量基准、非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新产品型式评价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 12 |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5、《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6、《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 F1033) | - |
| 许可受理 | 申请授权应递交计量授权申请书,并同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 3 |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5、《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6、《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 | -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