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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

申请加注


实施主体 威海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受国家移民局委托实施,县级公安机关出...
基本编码 00016310100202 实施编码 11371000004359280530001631010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32.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3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5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5
办理结果名称 普通护照加注
网办深度 2
本事项支持 1,2,3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F区出入境接待大厅F05-07公民业务
咨询电话:0631-12367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1236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F区出入境接待大厅F05-07公民业务
窗口名称:公民业务
窗口编号:F05-07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查看原文
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1 1 份 1 必要  办理姓名加注,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有效普通护照 暂无 暂无 20 身份证
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窗口受理 窗口受理 2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审批签发 审批签发 3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制作证件 制作证件 2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