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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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617037000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029F7370617037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1 | |
事项版本 | 8.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0 | 办理形式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0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7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
办理结果名称 | 通报检查结果 | ||
网办深度 | 1 | ||
本事项支持 | 暂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高区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5号 咨询电话:0631-5207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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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高区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5号 投诉邮箱地址:zjj.fangdichanshichangjianguanke@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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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高区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5号 窗口名称: 窗口编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建设部令第131号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 查看原文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制定检查计划 |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 视具体情况确定 |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十一条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颁发预售许可证明或者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预售许可证明的; (二)发现商品房销售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许可、登记手续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确定计划 |
实施检查 | 通过综合检查的方式对全市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视具体情况确定 |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十一条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颁发预售许可证明或者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预售许可证明的; (二)发现商品房销售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许可、登记手续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法依规对检查结果进行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