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实施部分事权事项);威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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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311700102 | 实施编码 | 11371000494416240Y3000123117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26.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2,3,4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3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5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1 | |
办理结果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市场准入大厅市级教育、民政、卫健综合服务窗口30号 咨询电话:0631-5897032 咨询邮箱地址:whwjwxzsp@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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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投诉邮箱地址:spfwjdck@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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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市场准入大厅市级教育、民政、卫健综合服务窗口30号 窗口名称:市级教育、民政、卫健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编号:30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 2002年9月卫生部令第33号,2019年2月修订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1994年10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 |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查看原文 |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1995年8月卫妇发(1995)第7号发布 2021年1月修订 | 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2023年第三次修订 | 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但是,从事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查看原文 |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 2002年9月卫生部令第33号,2019年2月修订 |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收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注明开展产前诊断以及具体技术服务项目;经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 查看原文 |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 | 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 | 全文 | 查看原文 |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1995年8月卫妇发(1995)第7号发布 2021年1月修订 | 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2023年第三次修订 |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有关部门印发变更地址或门牌号的文件 | 2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20 | 政府部门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2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暂无 | 20 | 卫生健康部门核发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产前诊断项目)正、副本及复印件 | 2 | 5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政府部门核发 |
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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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20 | 政府部门核发 |
现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 2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20 | 政府部门核发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变更申请书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符合法定形式 | 3 | - |
审核 |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 35 | - |
审批 | 提交材料形式完备,内容全面,现场评审通过 | 2 |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