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承办机构 |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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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715010010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0455337071501001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1 | |
事项版本 | 12426.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2,3,4,5,6,9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1,2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3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5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1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3 | 办理结果类型 | 10 |
办理结果名称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G区不动产服务大厅G03-07企业服务专窗 咨询电话:0631-535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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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5B威海市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G区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1号 投诉电话:0631-5352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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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G区不动产服务大厅G03-07企业服务专窗 窗口名称:企业服务专窗 窗口编号:G03-07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查看原文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自然资源部 | 国土资规〔2016〕6号发布,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正。 | 17.1 异议登记 17.1.1 适用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17.1.2 申请主体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利害关系人。 17.1.3 申请材料 申请异议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查看原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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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公安部门核发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
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提供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缮证发证 | 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 0 | 申请人是否是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异议登记条件。 |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
审核登簿 | 审核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 0 | 申请人是否是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异议登记条件。 |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申请受理 | 依据申请事项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0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符合申请条件的接受申请。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