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 基本编码 | 000120304002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494416240Y3000120304002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 事项版本 | 39.0 | 事项状态 | |
| 服务对象 | 2 | 通办范围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1 | 办理形式 | 1,2,3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3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朱煜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631-5897525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市、区经济管理综合窗口A24 |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1 | |
| 办理结果名称 | 农药经营许可证 | ||
| 网办深度 | 4 |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A24经济管理综合服务(市、区级) 咨询电话:0631-5897525 咨询邮箱地址:spfwjjjglyk@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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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投诉邮箱地址:spfwjdck@wh.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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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市、区经济管理综合窗口A24 窗口名称:市、区经济管理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A24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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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农药管理条例 》 | 国令第 677 号 |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查看原文 | |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令第 677 号 |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 查看原文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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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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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20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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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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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20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 2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说明材料及照片 | 2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 1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 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清单及照片 | 2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 营业场所所产权证或租赁证明 | 2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10 | 暂无 |
| 仓储场所产权证或租赁证明 | 2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10 | 暂无 |
| 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2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 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 2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申请人申请 | 受理申请材料 | 1 |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申请材料形式审查 | 1 | (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 - |
| 审查 |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 1 |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 现场核查或委托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地核查 | 现场核查条件是否与申请资料相符 | 1 |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 结合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报告,做出结论 | 1 | 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