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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2
基本编码 37201495200101 实施编码 11371000004359918E3372014952001
实施主体 威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事项版本 12420.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3
服务对象 1,2,3,4,5,6,9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2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咨询台
咨询电话:0631-12333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208室(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0631-12345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综合窗口4号、6号、8号、10号(综合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十六条 第一款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第十七条 第一款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查看原文
《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鲁人社规〔2017〕4号 第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开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适用本规程。 查看原文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申请受理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准确完整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认定工伤决定书》;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患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存在精神障碍的应当提交有效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及相关治疗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5 出具《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讫告知书》
鉴定结论作出 工伤职工按要求完成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0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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