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十六条
第一款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第十七条
第一款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鲁人社规〔2017〕4号 |
第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开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适用本规程。 |
查看原文 |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申请受理 |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准确完整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认定工伤决定书》;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患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存在精神障碍的应当提交有效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及相关治疗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5 |
出具《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讫告知书》 |
|
|
|
|
鉴定结论作出 |
工伤职工按要求完成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40 |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
|
|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