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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

用电变更申请容量恢复(临时性减容恢复)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2
基本编码 37209900900301 实施编码 91371000166681999X3372099009003
实施主体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 事项版本 12420.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55 办理结果名称 用电变更容量恢复(临时性减容恢复)完成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3
服务对象 1,2,3,4,5,6,9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2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2,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投资建设综合大厅市政公用服务专区窗口8号
咨询电话:0631-2593097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0631-12345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投资建设综合大厅市政公用服务专区窗口8号(市政公用服务专区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供电营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第二十三条 用户减容,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根据用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用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2、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用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用户要求恢复用电,不再交付供电贴费;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4、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5、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第二十四条 用户暂停,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两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用户,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议; 2、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用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3、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用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 4、在暂停期限内,用户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5、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并遵守本条1至4项的有关规定。 查看原文
《供电营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4号令 第二十五条 用户减容分为永久性减容和非永久性减容,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高低压用户均可以办理减容业务,自减容之日起,按照减容后的容量执行相应电价政策;高压供电的用户,减容应当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根据用户申请的减容日期,对非永久性减容的用户设备进行加封,对永久性减容的用户受电设备拆除电气连接; (二)申请非永久性减容的,减容次数不受限制,每次减容时长不得少于十五日,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内恢复的按照减容恢复办理,超过两年的应当按照新装或增容办理; (三)用户申请恢复用电时,容(需)量电费从减容恢复之日起按照恢复后的容(需)量计收;实际减容时长少于十五日的,停用期间容(需)量电费正常收取;非永久性减容期满后用户未申请恢复的,供电企业可以延长减容期限,但距用户申请非永久性减容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仍未申请恢复的,按照永久性减容办理; (四)申请永久性减容的,应当按照减容后的容量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永久性减少全部用电容量的,按照销户办理;办理永久性减容后需恢复用电容量的,按照新装或增容办理。 查看原文
供电公司供电辖区范围客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1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20 公安部门核发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公安部门核发
授权委托书 1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申请人根据是否存在业务委托自备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申请受理 具备容量恢复(临时性减容恢复)条件 1 完成
受理审核 具备容量恢复(临时性减容恢复)条件 4 完成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临时性用电减容恢复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回答: (1)减少客户容量的期限,应根据客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最短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2)减容分为永久性减容和非永久性减容,非永久性减容在减容期限内,供电公司将保留您减少容量的使用权。减容2年内恢复的,按减容恢复办理,超过2年的,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3)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供电公司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自启封之日起计收。
问题2: 临时性用电减容恢复申请需要注意的事项
回答: 您申请减容恢复业务时,应在5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如您减容时间超过2年,申请恢复用电容量时,应按新装或增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