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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2
基本编码 37201704700402 实施编码 12371000494432304c3372017047004
实施主体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事项版本 12438.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提取业务回单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3
服务对象 1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2 办理形式 1,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0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1、市区管理部大厅: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H区公积金服务大厅H02-10、13-15、18号窗口 2、高区管理部大厅:山东省威海市高区山大路15号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1-9号窗口 3、经区管理部大厅:山东省威海市经区东海路6号景泰国际大厦东侧公积金服务大厅1-7号窗口 4、临港管理部大厅:山东省威海市临港区江苏东路10-1号公积金服务大厅1-4号窗口 5、文登管理部大厅:威海市文登区米山东路西17-1号一楼公积金服务大厅1-6号窗口 6、荣成管理部大厅:山东省威海市荣成阳光财富广场6号公积金服务大厅1-8号窗口 7、乳山管理部大厅:山东省乳山市胜利街69号建设银行西一楼公积金服务大厅3-8号窗口 8、石岛管理部大厅:荣成市凤祥路6号一楼公积金服务大厅1-6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1-5237282;0631-5323803;0631-5321271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313室(服务管理科)
投诉电话:0631-5323803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H区公积金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综合窗口H13、H07、H03、H10、H05、H04、H09、H15、H18、H06、H02、H14、H11、H08(住房公积金综合窗口)
受理时间:1、市区管理部大厅: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高区管理部大厅、经区管理部大厅、临港管理部大厅、文登管理部大厅、荣成管理部大厅、乳山管理部大厅、石岛管理部大厅: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查看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建金〔2015〕19号 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二、规范租房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三、简化租房提取要件。职工租房提取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查看原文
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缴存人应符合租赁住房条件且取得所有租房资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公安部门核发
I类银行储蓄卡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商业银行部门出具
租金交纳凭证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付款后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
提取授权委托书 1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下载空白范本填写完整。
结婚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民政部门出具
房屋租赁合同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核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1 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工作人员
受理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0 告知是否受理。 工作人员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职工配偶有住房,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回答: 不可以。租赁住房的提取是职工通过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配偶有住房的不属于租赁自住住房提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