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办法》 | 国家移民管理局 | 00001854-5/2019-00011 | 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以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查询本人的出入境记录。 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应当由公民本人到拟查询单位提交《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表》,并交验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对遇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并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经申请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字确认的委托授权书原件。未满16周岁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户口簿原件、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件以及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内地居民还可通过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网站、手机App等)自助查询本人出入境记录,并生成经国家移民管理局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与盖有印章的同类纸质文件具有相同效力。 | 查看原文 |
《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 | 公安部 | 鲁公境传发【2011】917号 | 《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表 | 原件 | 1 份 | 纸质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公安部文件附件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出入境记录查询 |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0 | 对符合查询条件的,依申请查询相应的出入境记录,并及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办理人应当核对查询结果,并在存档件上签字确认,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当场向查询单位提出,查询单位将进一步核查。 | 姜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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