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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

价格争议调解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基本编码 37200401000101 实施编码 1137100000435958X03372004010001
实施主体 威海市发展改革委 事项版本 12421.0
事项状态 在用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结果类型 合同、其他办理结果名称 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
送达方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市级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暂无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本事项支持 暂无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01投资建设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631-5897078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K区投资项目服务大厅K01投资建设综合窗口(投资建设综合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六)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 查看原文
《山东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鲁政办发〔2010〕7号 第四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省价格鉴证机构具体承担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辖区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查看原文
《山东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鲁政办发〔2010〕7号 第四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省价格鉴证机构具体承担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辖区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申请人与价格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同意调解 3、有明确的的被申请人及具体的申请要求和一定的事实依据 4、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范围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价格争议调解文书空白表 原件 1 份 纸质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结 调解协议书内容和形式是否完整 1 向申请人寄送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 王毅
办理 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25 促使调解协议达成。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王毅
审查 是否符合受理标准 3 实质审查完成 王毅
受理 形式审查 1 接收完成 王毅
价格争议调解流程图.jpg
  •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威海市司法局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406号

    电话:0631-5897008


  • 行政诉讼

    部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纪念路东首

    电话:0631-5232541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怎样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回答: 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当事人应当向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书面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及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二)价格争议事实、诉求及理由; (三)有关证据,如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票据、凭证、协议及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四)价格争议调解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问题2: 价格争议调解是否收费?
    回答: 价格争议调解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面向社会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争议双方不需要交纳调解费用。如果涉及技术鉴定等发生的其他费用则由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问题3: 哪些情况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
    回答: 下列情况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 (一)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 (二)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三)属刑事、民事案件及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的财产价格鉴定事项的; (四)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且已依法被受理的; (五)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 (七)其它不应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