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人事部 民政部 |
国人部发〔2006〕71号 |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三条
国家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五条
报名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符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相应报名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身份证明,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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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人事部 民政部 |
国人部发〔2006〕71号 |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三条
国家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五条
报名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符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相应报名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身份证明,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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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助理社会工作师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含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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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2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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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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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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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报名系统平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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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办结 |
网上报名是否确认 |
1 |
办结后数据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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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