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的,可以享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
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免费为失业人员介绍职业。实现再就业的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职业介绍补贴,可以根据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财政拨款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标准拨付给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用于补充业务和管理经费。具体比例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人员通过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职业的,职业介绍补贴由失业人员持失业登记证、职业介绍收费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发放补贴。
失业人员在一个失业期内享受的职业介绍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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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
查看原文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的,可以享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通过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职业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职业介绍收费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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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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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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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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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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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审核 |
审核申请人是否在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是否办理失业登记,核实是否接受非公益性培训机构职业介绍及报销凭证情况。 |
10 |
是否审核通过 |
毕洪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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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核实失业人员身份、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收费报销凭证。 |
0 |
是否予以受理 |
毕洪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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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