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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

公交设施占用迁移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2
基本编码 37201802700101 实施编码 1137100000435929923372018027001
实施主体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事项版本 12423.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3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公交设施占用迁移办理意见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3
服务对象 2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2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2,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I区交通和工会服务大厅I05交通服务综合窗口、I06考试费收取窗口
咨询电话:0631-5169096、0631-521510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I区交通和工会服务大厅I05交通服务综合窗口、I06考试费收取窗口(交通服务综合窗口/考试费收取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2023】22号 三、分类理顺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审核程序 (一)新建及改造市政道路前,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应就沿途公交车停靠站征询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属地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专责部门以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将公交车停靠站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或改造、同步交付使用。由属地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专责部门负责,将公交车候乘设施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或改造、同步交付使用。 (二)新建及改造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前,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应就沿途公交车停靠站征询公安交警部门、属地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专责部门以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将公交车停靠站与道路同步建设或改造、同步交付使用。由属地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专责部门负责,将公交车候乘设施与道路同步建设或改造、同步交付使用。 (三)根据公交企业或群众诉求,需增设、搬迁、改造公交停靠站、首末站及候乘设施的,由公交企业向属地交通运输部门提出书面需求意向,由属地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征询公安交警部门、属地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专责部门的意见,形成一致意见后,由属地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专责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办理审批手续,并组织投资建设、交付使用。 查看原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2023】22号 三、分类理顺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审核程序 (一)新建及改造市政道路前,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应就沿途公交车停靠站征询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属地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专责部门以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将公交车停靠站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或改造、同步交付使用。由属地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专责部门负责,将公交车候乘设施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或改造、同步交付使用。 (二)新建及改造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前,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应就沿途公交车停靠站征询公安交警部门、属地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专责部门以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将公交车停靠站与道路同步建设或改造、同步交付使用。由属地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专责部门负责,将公交车候乘设施与道路同步建设或改造、同步交付使用。 (三)根据公交企业或群众诉求,需增设、搬迁、改造公交停靠站、首末站及候乘设施的,由公交企业向属地交通运输部门提出书面需求意向,由属地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征询公安交警部门、属地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专责部门的意见,形成一致意见后,由属地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养专责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办理审批手续,并组织投资建设、交付使用。 查看原文
市政公用外线接入工程建设涉及公交设施占用迁移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道路挖掘修复(含道路开口)“一件事”申请表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填报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1 进入办理流程 李慧霞,许铭兰,房常玉,李小静
办理 是否可实施 4 出具《公交设施占用迁移办理意见》 李慧霞,许铭兰,房常玉,李小静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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