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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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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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
鲁国土资规〔2016〕2号 |
第五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附件二)。经查询,建设项目压覆范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调整选址方案,不能另行选址的,要统筹兼顾矿产资源的保护和项目建设,避免压覆或者尽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
查看原文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
原国土资源部 |
国土资发〔2010〕第137号 |
四、规范报批要求
按本通知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
查看原文 |
建设能源、水利、交通、军事等单独选址的工程建设项目或依法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园区)、省级新区等特定区域及其他拟集中连片开发区域,建设单位应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向所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等情况。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查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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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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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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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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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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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覆矿产资源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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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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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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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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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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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占地范围和压矿评估拐点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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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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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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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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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由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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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出具查询结果 |
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
0 |
出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查询结果 |
宋颖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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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查询 |
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
0 |
符合申请条件的接受申请 |
刘欣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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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