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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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
建金管〔2005〕5号 |
二、设区城市( 含地、州、盟,下同 )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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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建金〔2018〕45号 |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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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建金〔2018〕45号 |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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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
建金管〔2005〕5号 |
设区城市( 含地、州、盟,下同 )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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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查看原文 |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建金〔2018〕45号 |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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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单位申请调整的缴存比例符合当地确定的缴存比例区间,且不低于5%,不高于12%;
^缴存单位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同一缴存单位保持同一缴存比例。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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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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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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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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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行下载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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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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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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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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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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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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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审核 |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1 |
审核通过的,为缴存单位办理缴存比例调整手续。审核不通过的,停止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停止办理原因。 |
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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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0 |
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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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问题1:
单位是否可以申请提高缴存比例?
回答:
单位经营状态良好,可以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