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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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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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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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3年7月省政府262号令,2018年1月修订)第五十条:“评审委员会成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者有恶意串通等其他违规评审行为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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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审查处理 |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
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
丁一 |
采购管理科 |
科长 |
政府采购办公室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投诉有效时限多长?
回答: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