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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威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承办机构 威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基本编码 370214049000 实施编码 11371000004359918E3370214049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办理形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1^2^3^5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5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办深度 1
本事项支持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胶州路7号1楼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矛盾行政调处中心
咨询电话:0631-12333;0631-5190985
咨询邮箱地址:whldjcts@wh.shandong.cn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631-12345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胶州路7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查看原文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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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法定标准 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调查期限60工作日。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在复议或诉讼期满后,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实际办理结果填写 丛萍萍 威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科长 威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行政处罚的时限?
回答: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