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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基本编码 370217206000 实施编码 11371000004359029F7370217206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1.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2^3^5
行使层级 7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办深度 1
本事项支持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高区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5号
咨询电话:0631-589706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光明路141号
投诉电话:0631-520898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威海市环翠区光明路141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修改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查看原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查看原文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0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查看原文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合理性、合法性审查 90日 处罚决定书 张学庆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科长 政策法规科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回答: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