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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或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实施主体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机构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应急与督查科
基本编码 370216003000 实施编码 11371000004359379M3370216003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9.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2^3^5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办深度 1
本事项支持
咨询方式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光明路92号
监督投诉方式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光明路92号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威海市环翠区光明路92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下午17:3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查看原文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人工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查看原文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原环境保护部 2018年1月1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公布,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对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查看原文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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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行政处罚全过程,办理内容:行政处罚决定,审查标准依法视具体环境违法行为而定,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起立案,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下达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全过程,办理内容:行政处罚决定,审查标准依法视具体环境违法行为而定,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起立案,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下达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全过程,办理内容:行政处罚决定,审查标准依法视具体环境违法行为而定,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起立案,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下达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全过程,办理内容:行政处罚决定,审查标准依法视具体环境违法行为而定,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起立案,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下达处罚决定书 由执法人员办理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人员 威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无
回答: 无